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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设计系教师工作室管理条例


艺术设计系教师工作室管理条例

一、工作室设立的目的

艺术设计系师生工作室设立旨在为师生提供更好的教科研工作环境,是学校工作的重要场所,为课堂外的教科研活动提供支撑和保障。

二、工作室工作内容

工作室工作内容应与学院教育教学或科研等方面有明确的关联。具体可以分为教学类、科研类、比赛类、校企合作类或其他与学校工作紧密相关的。过程中还需承担院系布置的临时性任务。

三、工作室申报条件

1、可由教师独立申报也可自由组合以团队形式申报。

2、主要负责人在本系工作时间满3年。

3、主要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职称,或已在本系工作10年以上。

4、有与学院工作紧密相关的具体工作计划和目标。

四、工作室申请与批准

每学年初由主要负责人提报申请,并附本工作室的学年工作计划,学年工作计划应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和目标,参考附件。由系部组织评审。

五、工作室考核

第一学期末以汇报形式进行中期检查。第二学期末工作室负责人对工作室工作梳理,结合学年初的工作计划按规定提报考核材料。由系部组织评审。

六、工作室撤并

工作室撤并可由工作室负责人本人提出,或由系部根据上一学年工作室考核情况决定。

七、工作室管理

1、工作室由负责人实行自主管理。

2、系部按一定标准配备基本的办公家具和设备,并指导工作室工作。

3、设施设备的后期使用、维护,以及防盗、防火、保洁、用电、网络安全等由使用者负责。

4、如出现内部岗位变动,工作室相关设施设备由系部接管。

5、工作室是教学科研活动场所,不能在工作室内从事违反党纪国法及校纪校规的活动和行为。

6、下列情况系部将对工作室的使用,重新调整:

1、违背学术规范、谎报成果,违反师德和社会道德,产生恶劣影响;

2、因个人过失给学校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;

3、负责人连续2个月未进入工作室开展活动;

4、不接受上级合理的临时性任务的;

5、负责人调离、疾病、退休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;

6、未经请示批准将工作室挪作他用者;

7、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。

艺术设计系

2018.10